全球今头条!广东拟推“医保信用积分” 信用等级高者可享就医便利

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消息,6月26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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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消息,6月26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广东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医院、药店、参保人等实行医保信用积分管理,个人信用等级高者可享受信用就医等便利措施;医院、药店信用等级高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可减少受检频次。

根据征求意见稿,信用主体包括机构类主体和个人类主体。机构类主体包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和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机构;个人类主体除包括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机构类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个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全省使用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对信用主体进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评价采取动态积分制,将作为信用记录存档。根据积分情况,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反映信用主体的综合信用状态。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信用评价采取积分制,机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基础分850分,满分1000分;个人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管理,基础分85分,满分100分。根据评分情况,信用等级分为A到E五个等级,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E级。

对信用等级为A、B等级且不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分别给予激励措施,如对机构类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提高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措施;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主体,在政务服务事项方面提供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对其中个人类信用主体提供信用就医等便利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保障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公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公开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公开。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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