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文身被学校发现后 要求清除后再来上学

区消保委近日处理完成一起较为罕见的投诉:未成年人文身,被学校发现后要求清除后再来上学,家长找到为孩子文身的商家,要求商家负责承担清

区消保委近日处理完成一起较为罕见的投诉:未成年人文身,被学校发现后要求清除后再来上学,家长找到为孩子文身的商家,要求商家负责承担清除干净的费用。但文身店觉得很冤,声称当时问过孩子,得到的回答是“已满18周岁”,所以店家认为不应该由他们承担责任。双方僵持不下,孩子的父母投诉到区消保委。

文身店未核实消费者年龄

今年6月中旬的一个周末,17岁的小兵(化名)一个人去城区某文身店,要求在一条手臂文身。文身店工作人员问他是否已年满18岁,得到肯定的回答后,店员并未要求小兵出示身份证,便为他安排了文身。结束后,小兵支付了文身费用3000元。

过完周末,小兵回到学校,手臂上的文身被老师发现,要求其清除后才能回学校上课,并通知了小兵的父母。后经协商,学校同意孩子家长的要求:接近期末,先让小兵把这个学期的课上完,家长承诺在暑假期间让小兵清除文身。

当小兵的父母找到这家文身店时,当时负责接待小兵的店员称,是小兵主动上门要求文身的,当时也确实问过小兵的年龄,得到的回答是“已年满18岁”,而且小兵有1.8米高,看起来也完全像个成年人,于是才为他安排了文身,所以店家认为不应该由他们承担后果和责任。

小兵的父母表示,店家当时只是口头询问,并未要求出示身份证核实。清除文身所需的费用他们已经咨询过了,需要3.5万元左右,他们认为应该由店家全权负责。

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召集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小兵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重大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追认。小兵接受文身属于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不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记者了解到,《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识。对难以判定消费者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区消保委秘书长夏虹表示,文身店虽然询问了小兵的年龄,但并未要求出具身份证件,在未核实小兵真实年龄、未经小兵父母同意、未在经营场所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情况下,仅凭孩子自称成年人,就为他提供有偿文身服务,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父母经营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的孩子文身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几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文身店补偿小兵文身清洗费用7000元,一次性付清,此事了结,文身清洗后有任何问题也与商家无关。双方为此签署书面约定。

因为鲜少遇到此类案例,记者专门请教了律师。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的朱春莲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设计,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可能使其将来在入学、就业等方面受到影响。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而文身会对人体皮肤组织造成损伤,显然不属于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所以监护人不能代理被监护人处分其身体权。民政部儿童福利司曾在答复网民关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一些疑问时明确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经营者也依然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父母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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