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船舶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

7月1日起,航行在东莞市内河和和沿海海域内的船舶,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5月7日,市环保局向东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公函,通

7月1日起,航行在东莞市内河和和沿海海域内的船舶,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5月7日,市环保局向东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公函,通报了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有关事宜。

据介绍,《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由原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与修订前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相比,新标准在名称、污染物范围、污染控制项目和限值、分类管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CODCr、总氯(总余氯)、总氮、氨氮和总磷等6项指标。此外,新标准增加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记录控制措施的规定。

昨日,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这项标准,2018年7月1日起,东莞市辖区范围内的内河(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和沿海海域内的船舶(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不包括军事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相关规定,这为东莞市相关部门严格执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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