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经2022年8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9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

《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经2022年8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9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目标,聚焦杭州市安全生产发展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党的二十大和杭州亚运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一、强化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责任体系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设计的重要基础和基本要求。《规定》第三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的职责;针对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情形,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两者均为主要负责人;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法“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体系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规定》第七条细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所有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并监督考核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构建“全覆盖、无死角”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同时,针对实践中的快递、外卖等新型灵活用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平台企业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相关保障责任。《规定》第八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危险程度和生产经营范围,建立健全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同时,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和具体内容。

三、明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发展的前提,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事项。同时,第三十四条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具有重大风险点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的重要内容,《规定》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进行了细化,第二十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风险研判和承诺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还细化和明确了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要求和具体措施。

五、明确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分别对场所安全布局、安全设备维护和检查、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等作了规定。针对危险物品聚集的场所或设施,第二十四条细化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落实包保责任制;针对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第二十五条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安全管理措施;针对实践中因为工艺、技术、设施设备等变更而引起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变更管理情形及相关要求;针对承包承租活动中暴露出的责任不明、协同不力等问题,第二十七条进一步细化明确各方责任,强调流程管控。《规定》第三十五条还进一步细化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等相关规定。

六、强化重点领域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针对杭州市近几年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以及新业态的安全风险,《规定》对相关领域安全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强化事故多发领域的安全管理。针对燃气管线破坏事故多发,《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单位关于精确探明管线情况、落实现场交底、做好管线日常巡查等安全保护要求和措施。针对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园区、地下空间、公众聚集场所等人员较为密集、安全生产状况复杂的领域,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及措施作了细化规定。

二是强化新业态安全风险防范。针对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从业人员为了“抢时间”获取平台更多的积分、奖励而出现的安全风险,《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合理设定考核奖惩、收入分配等相关机制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同时,第三十三条对漂流、滑翔伞、蹦极等高风险项目的经营单位规定了明确的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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