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升至90%

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于8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后,杭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于8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修改后,杭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升至90%,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算方法也有所调整。

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提高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自今年8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最低工资的80%提升至90%。杭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1824元/月调整为2052元/月,增加了228元/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杭州市区享受标准从912元/月提高至1026元/月。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杭州市区享受标准从364.8元/月提高至410.4元/月。

生育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也同步提高。

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

核算方法有调整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如果按同等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来计算,按新的失业保险金核算方法将可能增加部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8月仍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领金人员,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将按照《条例》规定重新确定,其剩余期限内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重新核算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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